雁江一卫生院原副院长收受回扣十万余元 终审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30.03.2015  10:49

四川在线资阳频道消息(李美佳 记者 李百灵)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院拆建回扣达十万余元的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卫生院原副院长李文均,近日被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原审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李文均任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卫生院副院长并主持工作期间,利用有权决定向哪家医药公司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及支付货款的职权,在卫生院采购药品过程中收受泰康、金池、鼎和医药公司业务人员送予的回扣款6.19万元,在卫生院采购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医疗设备过程中收受业务人员桂某回扣款1万元,在该院旧房拆除及围墙修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人刘某某送予的回扣款3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0.19万元。另查明,李文均到案后检举了朱某某涉嫌受贿的事实。

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均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被告人李文均对原审法院判决不服,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文均在担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卫生院副院长并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卫生院采购药品、医疗设备和拆建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文均到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查明的证据认定李文均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19万元,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李文均未退清赃款、综合考虑其受贿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立功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原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罪刑相当,量刑适当。据此,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新闻热线:028-2622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