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属于犯罪 猥亵男性将入刑

28.10.2014  11:39

 修改前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237条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

  让人民群众

  享受更多“法治红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等几部法律草案,适应改革和法治发展的迫切需要,正如有网民所说的:“很解渴。”为什么“很解渴”?因为修法立法工作把握住了时代发展的脉搏,点中了社会需求的“穴位”,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

  时移世易,变法宜矣。从四中全会提出的总目标看,建法治中国,立法要先行。随着时代发展,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了,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显得力不从心,这就需要及时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从而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法治红利”。

  关键词

  拐卖妇女、儿童

  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属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昨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

  专家解读

  切断了“”的需求

  “”的也就少了

  专访嘉宾 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成都商报:为何要规定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入罪?

  阮齐林:按照现行刑法,收买妇女、儿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导致了收买市场的庞大,从而导致拐卖行为的猖獗。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切断了“”的需求,“”的也就少了。

  成都商报:新修改的内容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阮齐林:现行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只要有收买行为,不管你是不是符合以上条件,都构成犯罪。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相关链接

  现行刑法:

  收买妇女儿童可不追究刑责

  现行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舆论普遍认为,因为收买妇女、儿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才导致收买市场的庞大,进而导致拐卖行为的猖獗。据此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堵住了“”的口子,“”自然会销声匿迹。

  不少专家之前就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鉴于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量刑上确立“收买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收买妇女的犯罪”的原则。

  关键词

  猥亵他人

  强制猥亵男性也将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这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

  专家解读

  猥亵男子拟入罪

  但强奸男子难入罪

  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刑法规定猥亵对象限于妇女,现代社会男人的性自由也需要受到保护,修改是针对强制猥亵对象扩大的情况作出的。

  成都商报:为什么要将猥亵犯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扩大到成年男子?

  阮齐林: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修改应该说符合现代的观念,而且如果是同性强制猥亵,社会更加难以接受,更有伤风化。

  成都商报:有建议指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应包括男性,对此,您如何看待?

  阮齐林:我觉得,一时半会儿很难做出修改,从中国传统的贞操观念来看,强奸还是指对女性性自主的侵犯;目前,对强奸罪的处罚较重,犯罪对象扩大到男性,不太合适。

  对男性的“强奸”完全可以视为猥亵,从而不存在刑法规制缺位的问题。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案例链接

  男子被猥亵 作案者难以入刑

  近日,据媒体报道,贵州男子王某到泸州打工,因晚归露宿街头,被一穿保安制服的男子抢劫。不料,对方除了劫财,竟然还要劫色。王某被其胁迫进入一宾馆并遭到猥亵。幸好王某保留了内裤上的证据并报警求助。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刑拘,但其涉案罪名未包含“猥亵罪”。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网上编造传播

  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其他规定:

  ■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关键词

  姓名权

  随父母姓外 有正当理由可选其他姓氏

  法律解释草案

  昨日,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这一草案,子女可以有条件地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

  此次审议的“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草案规定,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专家解读

  姓名权扩大 但并非可随意取姓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指出,姓名是一个人的标识之一,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现在主要按照婚姻法,随父姓或随母姓,但现实是很多人想姓第三方的姓,所以这个草案想要明确改姓的范围。针对网友调侃的可以姓乔丹、杰克逊,程啸表示,草案对此恰恰进行了限制,可随父姓、母姓,也可以随直系亲属和收养人的姓。第三种情况就是要有正当理由了。正当理由如何理解、界定,有没有明确标准是下一步将要完善的。比如,某张姓男子,父亲姓张,母亲姓李,他崇拜岳飞,能不能姓岳?另外,有人开玩笑称姓畜名生,这肯定不可以。取姓名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成都商报记者王英占

  保姆虐待老人孩子也将入刑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阮齐林认为,中国已进入老龄化,老人对非亲属关系的照料需求越来越大,比如雇佣保姆、进养老院等。这些人对老人没有抚养义务,但有照顾义务。他们如果实施虐待的话就没有刑法约束,此次修改从法律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代考属犯罪行为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把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作用,增加这样的规定。

  使用假身份证属犯罪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刑法中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解读:阮齐林指出,以前身份证件的伪造主要是指商业性伪造,这种行为当然要打击。但真正起破坏作用的是使用行为。我们目前的很多诈骗是欺骗得逞,因此这样的修改非常重要、必要。

  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

  列入危险驾驶罪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解读:专家指出,这次刑法修改对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作出规范,将有效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

  均据新华社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