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精粹(2)
26.08.2014 19:27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培养和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鼓励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产品。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推进优质中小企业发行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利用我省已有各类交易场所,为非上市民营企业提供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权益的登记、托管、挂牌、交易、结算、过户和定向增资等金融增值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五、强化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创新用地保障方式。对列入省50项重大推进项目和100项重点支持项目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省重大推进项目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省重点支持项目省上配套30%、地方配套70%。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市场,享受其他投资主体平等待遇。民间资本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 六、提供人力资源保障,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60%降至40%。初创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民营企业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民营企业稳定用工和降低成本创造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聘用合同约定工作任务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到小微企业兼职兼薪。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26.08.2014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