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扶持政策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07.01.2016  09:49

本报讯 (记者 侯初初) 今年起,全市个体工商户可以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变更方式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为鼓励引导全市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和转型升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该意见有效期5年。

记者了解到,个转企的主要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需求,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在政策扶持方面,《意见》提出,对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转企后,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转企后,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意见》鼓励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金融信贷品种,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优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减税

20%

对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个转企后,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

个转企后,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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