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公布1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新型支付惹麻烦

14.03.2016  15:33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罗本平) 3月14日,攀枝花市举行2015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5起2015年查处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和10起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5年度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件:

1、销售质量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案

攀枝花市某实业公司从某燃气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36.74吨,在销售部分销售后,还剩余23吨。攀枝花市工商局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其下属的某气化站门市储存的该批次液化石油气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初检和复检,该液化石油气质量不合格。

根据相关法规,该实业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罚款252026.99元,没收违法所得22880.4元。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售假案

2014年8月,赖某某从金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购进管材20余件、管件8件后,制作新店招,将与“武汉金牛”近似的产品标志设置在店招突出位置,造成消费者对其销售的产品产地来源产生误判。销售过程中,又以“金牛牌管材”、“金牛新型建材”等称呼来指代其销售的该品牌管材、管件。

根据相关规定,赖某某的行为构成“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和“销售明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对当事人涉及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涉及销售明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19.4元,罚款1730.6元,并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演。

3、保健品经营虚假宣传案

付某某在经营中为吸引顾客,在未取得中国保健协会科普教育分会授权时,以“中国保健协会科普教育分会”的名义印制宣传单宣传推销保健品,并在经营中使用印有“中国保健协会科普教育分会攀枝花工作站”的“中国保健协会科普教育分会健康福利卡办理档案”和“中国保健协会科普教育分会”的公章,误导保健品消费者。

根据相关规定,付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

4、欺骗性有奖销售和无照经营案

2015年9月2日,桂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时,在东区沃尔玛超市门口“月牙翠”珠宝柜台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消费者凭当事人散发的卡片可到“月牙翠”专柜领取小礼品1份,并参与抽奖一次。奖项分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奖品根据奖项送礼品或者购物享享受优惠等。销售过程中,抽奖仅设置“一等奖”和“未中奖”,并根据顾客购买能力人为控制是否中奖。

根据相关法规,桂某的行为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和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对桂某欺骗性有奖销售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对其无照经营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

5、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1月19日,攀枝花市某县工商部门根据举报,对谢某位于米易县攀莲镇文体路324、328号的水星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标称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44套全棉印花四件套(含包装)、4条拉舍尔毛毯(含包装)、4对枕芯(含包装)4对、1条空调被(无包装)为假冒商品。

根据相关法规,谢某的行为构成侵犯“水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部门对谢某处于罚款3750元。

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杀鸡被换有欺诈不足500赔500

2015年10月6日上午,消费者帅某将自家养的一只约8斤重的公鸡拿到攀枝花市某市场杀鸡房宰杀,支付了7元服务费,取鸡时发现被调换,并在杀鸡房中发现自己拿来的鸡。事情中,帅某保全证据,将此事发布网络,进行投诉,并提出赔偿请求,攀枝花市消委会介入调查。

消委会调查后认为,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构成消费欺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服务费用7元,赔偿500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2、新型支付惹烦恼

2015年9月,李某在某加油站加油时,工作人员向其推介了一种用手机支付加油费的方式,并帮李某操作支付500元钱,但此笔费用近半月未到账,李某也无法使用该方式支付加油费,多方查询钱款无果后,李某向东区消委会投诉。

东区消委会瓜子坪分会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原因出在石油公司、网络运营商、银行三方支付通联系统。经过调解,加油站退还李某现金500元,并赔偿李某因查询付款下落所产生的车费、电话费等费用500元。

3、珠宝瑕疵未告知举证不力需赔偿

2015年2月14日,彭某在攀枝花市米易县某珠宝店以38000元和20000元的价格购买两枚特价钻石戒指,后发现38000元的钻戒钻石上有一个小黑点,彭某找经营者进行交涉,经营者以特价商品不退换为由,拒绝她退换的要求。彭某向攀枝花市米易县消委会投诉。

米易县消委会受理该投诉,调查中了解到,经营者表示事前知道钻戒有瑕疵,但无法证明导购履行了告知义务。消委会认为,虽然该钻戒为特价商品,但商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一枚标价售价为46000元的钻石戒指。

4、购物有欺诈拆分索赔不理性

2015年11月初,顾某通过天猫平台在攀枝花某电商处购买了4个LED灯和2个音响,其中LED灯全部没有中文说明,音响的包装上也没有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疑为三无产品,遂投诉至攀枝花东区消委会炳草岗分会,要求商家对此作出赔付,要求每件商品赔付500元,6件商品共计3000元。

炳草岗分会进行调查,顾某投诉的电商企业注册地为炳草岗,其销售的LED灯、音箱确实存在无中文说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问题。经过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赔付给消费者1000元。

5、选准时机投诉变不利为有利

2014年12月11日,刘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交付定金10000元,《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载明7日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至12月28日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3月2日刘某向仁和区消委会投诉,要求与置业公司解除合约,并退回定金10000元。

消委会调查,置业公司因种种原因未按约定时间签订合同,也无法证明在合约期内曾联系过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调解,置业公司退还刘某购房定金10000元。

6、合同未约定品牌消费者力争获赔偿

2014年10月下旬,杨某在某家居城经营者林某处订购某品牌的窗户1套,价值68000元,双方签订了《产品订购单》,交付2000元定金。经营者上门安装完毕,杨某交付50000元,剩余尾款16000元。随后,杨某发现窗户品牌与当初自己订购的“XX西尼”牌不相符,怀疑林某存在欺诈行为,遂向仁和区消委会投诉。

经调查,经营者同时经营两个品牌,双方签订《产品订购单》时并未注明商品品牌,经营者承认未核实所安装的商品,存在过错;杨某则要求进行双倍赔偿。举证环节,杨某无法提供订购的是“XX西尼”品牌的证据。经调解,杨某不再支付尾款16000元,经营者赔付现金10000元,已安装的窗户由消费者继续使用。

7、增值业务“被订购”强制消费需赔偿

2015年9月15日,王某打电话清单时,发现某通讯运营商未经本人同意就收取音乐盒订制费5元,要求通讯运营商退还订制费及补偿损失。

西区消委会调查,通讯运营商是从2013年6月份至2015年9月份扣取消费者音乐盒费用,共计140元。经调解,通讯运营商退还消费者140元音乐盒订制费,另赔偿消费者200元并道歉。

8、过期商品不下架依法赔偿六百元

2015年12月7日,邓某在瓜子坪华联超市购买了两瓶特价冰露矿泉水,饮用一瓶后发觉矿泉水已超过3天保质期,遂找超市讨要说法。超市员工解释,过期矿泉水还可以饮用,邓某向消委会进行投诉。

东区消委会瓜子坪分会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当事超市有一批即将到期的冰露矿泉水,为了在保质期前尽快销售完,所以做特价商品处理,由于超市员工的疏忽,在矿泉水到保质期后,没有将剩余的5瓶矿泉水及时下架,被顾客买走。同时,又由于超市员工处理方法欠妥,激化了矛盾,愿意对消费者进行加倍赔偿。经协调,超市赔偿邓某现金600元,并赔礼道歉。

9、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公正处理消费投诉

2015年11月6日,王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4盒某品牌儿童牛奶,连续两天,王女士的孙女喝了后都发生了呕吐现象,于是与经销商联系,要求退货、退款。超市不同意,王女士投诉至东区消委会。

东区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于当天下午带领王女士的孙女到攀枝花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如对身体造成伤害则承担赔偿责任,如无伤害被诉方为消费者更换4盒该品牌儿童牛奶。

10、手机质量有问题,维权作退货处理

2015年6月19日,黄某在盐边县红格镇某手机店买了1部苹果5手机,价格2500元,使用后怀疑是翻新机,遂向盐边县消委会投诉,要求退货。

盐边县消委会对该手机店进行了调查,证据表明,消费者所述属实,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了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