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司机“撞死自己” 被判担责20%(图)
事发时,清障车停在一个坡道上,未拉紧手刹(资料图)
2013年12月5日,陈凡驾驶一辆清障车在去往清障处理的过程中,由于停车登记,下车后被自己的车撞死。事后,交警认定陈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随后根据交警认定结果进行理赔:陈凡系事故车辆驾驶员,按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3万余元。(成都商报曾报道)
但陈凡的家属认为,事发时陈凡在车外,就应按第三者身份理赔。如按第三者身份进行理赔,死者家属获得的赔偿金或将是此前10倍以上。
陈凡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区分第三者(行人)与车上人员(司机)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在车上还是车下,因此,两者的身份在特殊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事发时,陈凡并不在车上驾驶,因此身份不再是司机,而是第三者(行人)。
对此,被告之一以及车主的代理律师毕明雄也表示认同。但毕律师认为,虽然陈凡是第三者,但其作为行人未躲避可避开的危险,负有一定责任。在赔偿金额裁定时,应予考虑。
“陈凡当时并没有完成驾驶任务,所以不是第三者。”被告保险公司则持不同观点。
近日,该案由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根据相关规定,陈凡是车主关某允许的车辆驾驶人,但陈凡是在收费站旁停车后下车办理登记过程中,因他没有将车辆手刹拉到最高位导致车辆自由滑行将自己挤压致死。由于陈凡已下车办理其他事务,其相对事故车辆来说,应属于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此外,法院认为,陈凡作为驾驶员,应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应自负20%的次要责任。
关于此案的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此案损失合计58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11万后,余下的部分由车方承担80%,即37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30万元内进行赔偿,余额由车辆雇主关某赔偿。成都商报记者孙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