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一男子借酒消愁 连撞4车 遭起!

11.08.2015  17:21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讯(记者 袁洋 实习生 程欢悦)4两白酒酝酿,丹棱黄某头晕眼花,驾驶自己的黑色CRV轿车在街头连撞3辆轿车,黄某最终为自己的莽撞行为付出惨痛代价。8月10日,丹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最终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黄某的车面目全非

   4两白酒壮胆 连撞4车被迫停车

  黄某,1968年生,眉山市丹棱县人。2015年6月3日,黄某与老婆吵架后心情郁闷,跟朋友相约在丹棱县杨柳街某饭馆吃饭,饭局上,觥筹交错,黄某借酒消愁,连喝4两白酒,酒罢已头晕眼花。

  “吃过饭后,我便准备驾车离开。”黄某交代,“当时只是觉得头晕,并不觉得自己已喝醉,无法开车。”上车后,酒劲逐渐上来,黄某的意识越来越模糊,刚发动车辆准备驾离小巷时,黄某就撞上了一辆停在小巷的银白色小轿车,造成了小轿车车门凹陷,撞车后,黄某非但没停车,还继续驾车前行。“当时已经不够清醒了,自己只想赶紧离开。”黄某说。

  祸不单行,出了小巷,头晕眼花的黄某又立刻撞上了停在街道对面的一辆黑色轿车,并推着该轿车向前行数米,致使该车又撞上了停在后面的两辆轿车。此时的黄某已经失去意识,只想驾车逃离,谁知猛打方向盘的黄某将车直接开上了街边的台阶,被迫停车,黑色的CRV轿车已被撞得面目全非。

  接到报警,丹棱交警迅速控制了黄某,并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黄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63.8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被黄某连撞的4辆车

   无人员伤亡 最终以“危险驾驶”获刑

  丹棱县公诉科工作人员介绍,公诉机关跟法院在界定此案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主要依靠两点,一是是否“故意”,二是是否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如果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公诉科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基于丹棱县检察院与法院在对黄某定罪细节上的考虑,丹棱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及丹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曾在被告人指认下,进行现场细节性还原,以确认黄某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案黄某未造成人员伤亡及其他严重后果,且黄某积极为撞损的3辆车赔偿,共计赔偿了20000余元,并取得了车主的谅解,从而被眉山市丹棱县法院从轻判处,最终以危险驾驶罪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