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消委会携手市法律援助中心 建立消费维权法律援助对接机制

08.09.2015  18:33

为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把消费维权的相关权益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积极保障经济困难的消费者获得必要的消费维权法律服务,雅安市消委会与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构建了消费维权法律援助共治机制。

该机制明确了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职责。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拒不接受消协调解的,消费者向所辖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时,对符合受援条件的要采取多种形式给予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使消费者了解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法律知识;可根据辖区消协或消费者的委托,开展调解和提起诉讼;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制度,适当减轻因消费纠纷而提起诉讼的费用负担,使消费者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机制要求,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做好消费者法律援助事务对接服务。雅安市消委会在市援助中心的协助下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各县(区)消委会根据自身实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可由各县(区)消委会先行审查,对符合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援助的事项,在第一时间报所辖区地法律援助中心,再由该中心审核符合援助条件后依法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机制明确,全市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适用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人符合《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经济困难标准;消费者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暂时经济困难的,提请法律援助的消费者。适用范围:涉及维护重大公众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个案消费者,提请法律援助的消费者;消协组织对经济特别困难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认定需要提请法律援助的消费者;因食品药品消费等侵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提请法律援助的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提请法律援助的消费者;其他依法提请法律援助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