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贫困人口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按照国际扶贫标准测算,总共减少了6.6亿贫困人口,基本解决了居民的温饱问题。但是,我国仍有近1亿贫困人口,共有扶贫开发重点县592个。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仍严重滞后,部分已经解决温饱问题的群众,因病、因残、因灾返贫问题也很突出。当前农村扶贫进入了新的攻坚期,扶贫工作存在着扶贫退出机制缺失、扶贫手段单一、扶贫资金监管弱化、“年年扶贫年年贫”、扶贫资源精确瞄准不够等一系列问题。
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针对性、有效性,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需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扶贫的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贫困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例如,提高扶贫精准性,完善金融扶贫机制等。
扶贫要“扶真贫”,“真扶贫”,提高精准性,建立扶贫退出机制,实行扶贫的动态管理,构建新型“滴灌”式的“到人到户”扶贫模式。通过精确扶贫将贫困资金投入到真正贫困的县里。精确扶贫应做到扶贫“到人到户”,需建立起贫困户的信息网络系统,做好精准识别、因户施策,把“大水漫灌”式的扶贫变成有针对性的“滴灌”式扶贫。现在距离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有6年多的时间,任务繁重。需要建立脱贫时间表,对贫困地区的考核要摘掉GDP挂钩的关联,把农民人均收入提高、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家庭农场等纳入考核范围,真正把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建立信息分享制度,完善贫困人口的识别机制,对扶贫工作进展实施动态管理模式;完善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的退出机制,对于“脱贫摘帽”的贫困地区要在一定时期内要继续保持其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正常增长,消除贫困区县“断奶”期的不适应症。
不断完善金融扶贫机制,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将金融服务和职业培训拓展到贫困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农村和贫困地区,不断提高贫困人口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长期以来,我国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滞后于实际需求。金融扶贫可有效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在扶贫开发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要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解决农民缺乏资产抵押和担保无法贷款的“瓶颈”,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融资创新试点,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推进承贷主体多元化,加快推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增强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深入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的使用。进一步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加大对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力度。改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金融服务。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基层金融服务环境。妥善利用好专项扶贫资金贴息政策,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扩大贴息范围,提高贴息比例,延长贴息期限,引导社会资本流向扶贫开发项目,提高社会资源参与扶贫建设的力度。(内蒙古日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