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提高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伤残人员提高20%

20.12.2014  16:04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吴冰清)19日,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发出通知,伤残人员、城镇“三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已从2014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伤残人员的残疾人抚恤金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

  从2014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40%。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7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90元;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60元;烈士老年子女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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