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新增规定 重点提案中应当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25.06.2019  15:20

  记者6月24日从四川省政协办公厅获悉,新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已正式印发。新旧对比,新的《条例》更加强调“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并对提案的提出方式、提交提案的基本要求、不予立案的情形予以细化完善。

  这是该《条例》颁布实施28年以来进行的第5次修订,由省政协十二届第六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在提案的办理方面,《条例》新增第二十二条,强调“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同时增加了对提出提案的政协委员个人寄送办理复文的要求。

  《条例》调整完善了关于重点提案的规定,对重点提案的遴选程序、督办主体、督办方式等进行细化。《条例》规定,“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同时增加了“重点提案中应当有民主监督性提案”的规定。

  《条例》还改进和完善了评选表彰提案的办法。除明确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外,新增了评选先进承办个人的内容,同时对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进行优化,明确要求先进承办单位做到“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记者 陈婷)

责任编辑:蒋燕 分享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