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七大举措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
01.09.2016 03:02
本文来源: 卫生厅
一是明确目标强化扶助实效。按照“分级诊疗、一站办理、分类扶助、整合资金、政府兜底”的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及时全面诊治,确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100%,个人医疗自付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0%以内。
二是财政全额资助参保费用。从2017年起,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100%。
三是整合资金全域精准发力。整合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残疾人康复项目、红十字基金会、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慈善会基金、财政专项预算等资金,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基金”,由一个部门管理,集中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扶助。市级财政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区)医疗扶助基金兜底。
四是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报费提标扩面。聚焦重特大疾病和慢病患者,筛选易发多发的37个病种予以门诊补助特惠政策;增加乙型肝炎、子宫肌瘤、乳腺增生等6种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按2000元/年/人实行限额结算;增加严重多器官衰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等6种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60%,医疗扶助基金解决30%,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10%。对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对应病种的限额标准分别结算。
五是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和“一站式”即时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个人不缴纳住院预付款,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是严控医保目录外用药比例。住院贫困患者在县(区)域内就医,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5%以内;在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10%以内,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七是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对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全额报销。转诊到市级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经现行各类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分别按70%、50%给予扶助。
本文来源: 卫生厅
01.09.2016 03:02
故
事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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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住房与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