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推行柜台租赁合同文本 租赁期不得超20年

06.01.2014  14:41
核心提示:日前,为加强对柜台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出租人、承租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印发《柜台
      日前,为加强对柜台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出租人、承租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通知。《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603)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柜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603)同时废止。

      示范文本明确,该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根据示范文本,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害租赁柜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柜台。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柜台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示范文本指出,出租人有在日常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承租人有涉嫌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的权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柜台租赁期满后,如消费者要求出租人赔偿,出租人先行赔偿后,有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出租人先行赔偿后,有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承租人有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的权利,承租人有在出租人将租赁柜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时,在合同履约期内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柜台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者免予支付租金。因租赁柜台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要求各地将推行示范文本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引导和规范合同订立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在示范文本推广、使用中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