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控制大气颗粒物将成市州考核约束性指标

07.01.2014  09:56

1月6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的五年行动计划。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当天解读《实施细则》时表示,为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我省将严格考核问责各级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情况,大气颗粒物控制目标将作为市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

实施细则》共42项,涵盖国家“大气十条”的35项内容,确定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到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据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实现这一目标,《实施细则》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分别制定控制目标。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至少下降10%,优良天数逐年提高;成都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至少下降25%,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至少下降20%;国控成渝城市群(四川)区域和省控重点控制区的攀枝花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其它地区空气质量逐步改善。2017年以后,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和城市,除国家确定的成都市外,成渝城市群(四川)13个城市和攀枝花市,也纳入省重点控制范围。

我省将重点实施八大举措,包括加快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强化城市环境综合管理,重点控制面源污染;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区域经济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强化能源清洁利用;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等。《实施细则》将国家下达的可吸入颗粒物改善指标和重点任务进行逐级分解,对大气污染防治新污染控制、老污染治理提出综合治理的严格要求,对燃煤高架源、工业点源、城市面源、机动车移动源污染防治提出严格措施。该负责人介绍,省政府与市(州)政府将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大气颗粒物控制目标将作为市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记者刘宇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