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一类疫苗异常死亡6种情况不予补偿

25.12.2013  08:49

  而四川省卫生厅印发的《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明确规定,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其中,3周岁(含3周岁)以下死亡的,补偿年限为5年,超过3周岁的,补偿年限在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再增加1年,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0年。

  市民接种第一类疫苗经过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须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不过,6种情况不予补偿,包括:因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受种者机体造成的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后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因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规范》、免疫程序、免疫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病情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