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时间太短不利母子交流 法院改判1次探视2天

19.09.2016  19:41

  绵阳江油一对夫妻吴女士与苏先生离婚后,3岁的儿子由苏先生抚养,但是,随后两人因探视儿子的时间问题起纠纷,吴女士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一次的探视时间是将孩子上午9点接走,下午5点就送回,吴女士认为探视时间太短,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提起上诉。最近,绵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对一次性探视的时间改为周五下午接走周日晚上前送回。

  9月16日,本案审理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与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探视的时间、方式,如果双方就探视权发生纠纷,这就需要双方协商。协商中,双方不应考虑夫妻离异后的纷争冲突,而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视的时间、方式,探视期间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本案审理法官说,当双方无法就以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尤其在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时,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官表示,探视权行使方式,分为看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且探视方式不能严重影响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法院在裁决时,会充分遵从有利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就本案而言,因为享有探视权的女方,除了寒暑假外,虽然每月能看望儿子两次,但不能和儿子一起居住,从母子感情来讲,只是白天带一下,时间确实太短,而且吴女士想带儿子外出玩耍几乎不可能。”本案主审法官说,也就是说,一审判决的看望时间不利于母子间交流感情,因此作出了适当的时间调整。 刘显友 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