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工厂偷排污水还告环保局 局长出庭应诉

23.08.2014  11:54

  二次违法

  2012年11月2日,成华区环保局发现陈某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此次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

      听证决定

  依据规定,成华区环保局拟对陈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庭判决

  法庭认为成华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私设暗管偷排污水,陈某被成都市成华区环保局罚款10万元。因嫌处罚太重,陈某将成华区环保局起诉至法院。8月22日,该案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让陈某没想到的是,成华区环保局局长也来到了法院,而且站到了他的对面。

  据了解,这是自成都法院着力推动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来,少见的“一把手”出庭应诉的案件。

  工厂两次偷排污水

  8月22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原告席,是成都成华区一个体钢化玻璃加工厂业主陈某的代理律师;在他对面,是成华区环保局局长。

  2012年11月2日,成华区环保局在对该加工厂位于成华区保和街道的一处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陈某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经过调查,该加工厂在2012年7月20日即因“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受到过成华区环保局的处罚,此次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的规定,成华区环保局拟对陈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于2012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收到处罚决定后,陈某认为,成华区环保局对其顶格作出的10万元行政处罚太重,遂以处罚对象错误,罚款显失公平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处罚决定。

  环保局长出庭应诉

  一审败诉后,陈某又上诉至成都中院。22日,成华区环保局局长作为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法庭经审理认为,陈某加工厂的注册地虽然位于龙泉驿区,但涉案地属于该加工厂的一个生产点,故成华区环保局将该加工厂作为处罚对象正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陈某的加工厂在第一次被查处后,继续在生产点采取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污水,规避执法机关的监管,在此情况下,成华区环保局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综合考虑加工厂的违法事实,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最终,法庭认为成华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直接倾听民意、化解官民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今年以来,成都两级法院着力推动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提升行政机关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服务社会的水平,有效提升了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这也是自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来,成都少有的“一把手”出庭应诉的案件。 华西都市报记者吴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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