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排污收费标准 企业排污浓度低于规定50%减半征收

20.07.2015  09:02

  本报讯 (记者 余书婷) 昨日记者获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通知,将调整我省排污费收费标准。根据通知,今后,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无水肿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根据通知,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