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评论:从掏鸟事件看大学生法律素养缺失

14.12.2015  12:01

    河南新乡一大学闫某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众多网友为其喊冤:对一个大学生来说,量刑10年过于残酷。他们认为该学生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无心之过;其主观目的谈不上故意猎捕、出售燕隼,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而闫某父亲也称自己和家人并不认识燕隼,只以为是农村普通的鸟。

    本以为事情到了这里只是两个大学生不懂法律无意违法,10年刑期也确实过于残忍。然而,据官方最新披露的证据显示,捕鸟大学生闫啸天不仅利用QQ群、百度贴吧出售猎物,还能准确介绍猎物名字、习性,“不识国家保护动物”的说法早已站不住脚,俨然一出俗套的互联网反转大戏。

    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如此看来,法院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闫某的回答也显示他并非不知贩卖隼科鸟类犯法。然而沸沸扬扬的舆论均一边倒的支持量刑过重,认为再珍贵的鸟也不必用一个大学生的10年来偿还。

    就在很多人都将焦点放在“量刑过重”上时,却忽略了一个造成闫某获刑的本质原因——法律素养的缺失。

    所谓法律素养,既包括法律知识,即知道法律相关的规定;又有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对法律尊崇、敬畏、有守法意识,等等。

    大学生是公民中的精英,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然而,近几年大学生违法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这次的掏鸟事件,究其根源还是主人公对法律的了解不够、法律素养不高。以闫某为例,如果说闫某不知道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无心之过,那便是不懂法,缺乏相关法律常识;若是他明知违法却还是贩卖珍禽,那便是知法犯法,蔑视法律。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学校而言,虽然普遍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但是很多都是以公共课形式出现,教学课时少,内容多,课堂难以将知识点展开讲解,导致缺少互动,内容枯燥乏味。同学门对此也重视不够,觉得是公共课便任意对付,课上打瞌睡、玩手机的比比皆是,如此情形,很多大学生不知法、不懂法也就不奇怪了。

    从社会层面看,作为和互联网共同成长起来的一代人,网络作为当代大学生了解外界事物的重要方式,对当代大学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据一份公开调查显示,网络已经成了现代大学生了解法律的最重要途径。目前的网络普法缺乏系统性,很多来源说法缺乏准确性,我们往往是在网上出现了相应案例后才引起警醒,知道此事法律不允。这种被动接收的方式显然是不够的。法律不应该成为“犯事儿”之后才想起来的规矩,而应该成为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主动践行的行为准则。

    家庭教育是培养法律素养的不可缺少的一环,家庭教育环境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当下很多家长一味重视成绩,忽视了对孩子法律素质的培养,同时由于很多家长自身的法律素养不够,无法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在这样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很可能法律意识淡薄。

    当然,不管是学校、社会还是家庭,都是来自外部的影响,大学生个人因素才是最重要原因。一些人本着“不懂法照样能够生活”的消极观念,心安理得的当着法盲,一旦出事,以一句“不懂法”搪塞。就像掏鸟事件中的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法的,却存了侥幸心理,被捕前,他决计想不到自己会被判刑10之久。很多时候,往往是这种侥幸心理,让这些人走到了法律的对立面。

    个人以为,做好普法宣传,将法制真正贯彻到生活中、行动上,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贩卖保护动物获刑十年是否严重”这样的争论也自然不会再有。就像人民日报评论的一样,“大学生掏鸟事件给我们上了一堂沉重的普法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