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授:贪腐案高发可约谈部门负责人

07.03.2014  17:11

  法制晚报讯(记者纪欣) 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贯穿始终的“法治范儿”,成为诸多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这种“法治范儿”该怎么体现在当前中央重拳出击的反腐败斗争中?在制度反腐中,检察机关应充当什么角色?又该怎样和纪委更好地衔接配合?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拓宽群众参与反贪工作的范围,对反贪工作群众参与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举报问题。

  反腐将制度化和常态化

  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这是1989年10月25日后,时隔24年最高检再次就反贪污贿赂工作向全国人大进行报告。

  有学者曾表示,这释放出党和国家今后反腐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的一个重要信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 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350件198781人,提起公诉16751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77亿元。

  群众反贪不仅限于举报

  周光权教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制度反腐中,要想更好地发挥检察院作用,更好地和纪委衔接配合,就势必应进一步加大群众参与反贪工作的力度和广度。

  报告显示, 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48671件,占32.1%。周光权表示,这个数字充分说明群众参与反贪工作的比例和积极性都不低。

  “但是,这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政府廉洁程度较高的地区(如香港,公众举报案件占总数的70%左右)相比较,群众参与反贪工作的程度还有待大幅度提高。”周光权说。

  为此,周光权建议,在目前的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之外,要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举报渠道。

  例如,将接受举报纳入“检察开放日”的内容;反贪工作人员不定期深入街道、社区或者发案率高的单位,在采取有效的保护举报人措施之后,接受举报等。

  对实名举报,要建立相应的约谈、反馈信息、通报案件进展等机制。

  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根据举报人的类型或特殊性制定保护措施;检察机关要参与并积极推进全国人大关于保护举报人的立法。

  拓宽群众参与反贪工作的范围。对反贪工作群众参与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举报问题。

  周光权提出,可以考虑在部分检察院试点建立由专家学者、律师、公众组成的反贪污贿赂工作“评价小组”,对法院已经判决的贪污贿赂犯罪,再由该小组对侦查工作中的得失进行评价。

  这样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水平,同时,增强公众对反贪工作的理解、支持。

  贪腐高发部门负责人需约谈

  在审议最高检的报告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检察机关近年来在打击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在如何实现预防,及时挽救干部方面,有效的招数还不多。

  对此,周光权认为,这一意见值得认真听取,检察机关在如何真正实现“惩防一体化”方面的确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周光权建议从三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健全预防贪污贿赂工作的考评机制,使之合理化、科学化,提升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参与度;

  第二,建立反贪部门定期到社区宣传国家反贪污贿赂的法律、政策的制度,使得反贪工作和普通民众“零距离”接近,消除反贪干警和反贪工作的神秘化色彩,提升公众参与反贪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创新犯罪预防机制,例如,对发案率高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为相关单位建立犯罪预防工作制度等。

  最高检应监察赃款处理情况

  在最高检的反贪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的问题。周光权表示,检察机关如何完善内部监督,应该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对待,对侦查权的行使除要求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外,还要对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否规范办案进行评查,规范办案。

  对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形,必须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要保持零容忍的态势。

  周光权提到,在反贪工作中,涉及到对大量赃款赃物的处理,但是,部分基层办案单位在这方面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建议最高检不定期开展有关检查工作,强化内部监督,防止基层办案单位非法处置、使用赃款赃物。

  文/记者纪欣

(原标题:贪腐案高发 约谈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