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修正案(草案)》。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近年重大自然灾害的频发,涉侨捐赠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中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有效解决捐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切实维护华侨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捐赠行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十分必要。
首次提请审议的《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修正案(草案)》对我省华侨捐赠管理工作增强可操作性、注重鼓励捐赠、强化监督管理、突出简政放权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在增强可操作性方面,修正案草案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定向捐赠与非定向捐赠、非定向货币捐赠与非定向实物捐赠适用不同的处理程序,有利于更好的开展华侨捐赠工作;在鼓励捐赠方面,修正案草案在原有规定华侨企业捐赠公益事业可以依法减免税收的基础上,增加了华侨捐赠其个人财产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接受捐赠的特殊主体时,“所需工作经费按国家规定开支,不得从捐赠款中扣除”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捐赠款专款专用;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受赠人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在捐赠协议中也增加了信息公开的规定。增加了拆迁或撤并侨捐建筑物的,受赠人或者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义务。增加了项目使用单位每年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自查报告的规定。增加了项目使用单位在关于项目的维护和管理、拆迁或者撤并时应事先告知捐赠人、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等义务以及不按规定自查、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等责任的规定。增加了捐赠人的投诉权利和有关部门限期对投诉作出调查处理的义务;在简政放权方面,取消了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义务,改为“书面报告”受赠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取消了对在华侨捐赠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彰的规定,完善了对捐赠人给予鼓励和表彰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的规定。
分组审议中,针对贪污、挪用或者侵占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案草案依然维持原《条例》的规定,“责令退还款物,并处以款物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罚则力度太轻,违法成本太低。
在受赠财产财务审计、信息公开、维护捐赠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不少具体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