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持续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

08.09.2016  08:37

 

首次赋予移民远迁后对红线外属于个人承包的土地资源进行处置的权利

  8月3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的信息显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已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首次赋予移民远迁后对红线外属于个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处置的权利。

  据了解,《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共七章六十条,从移民规划、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历时3年多时间,历经47次修改,《条例》于今年7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填补了四川省水利水电移民工作地方立法的空白。《条例》对涉及移民工作的各级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相关职能部门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责、职能以及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流转经营权等方式,对移民远迁后,在建设征地红线外且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属于移民个人承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妥善处置。

  “在编制移民安置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方面,《条例》规定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政府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四川省扶贫移民局总工程师都勤表示,没有听取意见或者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将不得审批或者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条例》还规定由独立机构评估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移民生产、移民生活水平等评价工作,在明确规定移民个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对生产技能培训、安置方式选择、后期扶持发展、诉求受理等事关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移民安置工作和移民合法权益起到监督保障作用。

  都勤指出,实际工作中,由于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设计深度不够、征求移民意愿不足等问题存在,致使移民群众出现了不愿意搬迁或搬迁后返贫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对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等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报批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新元表示,移民群众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行,从根本上保障和维护了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川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移民搬迁工作。

  据悉,四川共有大小河流近1400条,号称“千河之省”,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1.43亿千瓦,占全国的21.2%,仅次于西藏。截至2015年底,四川已建、在建、拟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526座,涉及移民160多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