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规定公共区域停车费属全体业主所有

02.07.2015  16:00

  记者从省人大获悉,即日起至7月10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小区车位、车库应当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征集意见

  征集时间:即日起至7月10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方式:可登录安徽人大网(http://www.ahrd.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物业擅自撤离或罚5至10万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续签中,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处罚

  根据意见稿: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业委会主任离任或将审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等。

   经费

  根据意见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鼓励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公共区域停车费属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的,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车辆停放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租赁

  根据意见稿: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物业不得擅自处置共用设施设备

  关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中,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置。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收益百分之七十纳入维修资金,剩余的百分之三十可以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权属

  根据意见稿: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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