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法规定民告官可口头起诉

23.12.2013  23:57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 郭金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部被视为“民告官”的法律在此次修改中,突出强调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以来,首次启动大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当天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一段时间以来,行政诉讼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信春鹰指出,其中最突出的是立案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信春鹰说,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为通畅行政诉讼的入口,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如草案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增加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

  与此同时,草案还扩大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

  信春鹰指出,草案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增加规定,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在强化受理程序约束方面,草案增加规定,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完)

(原标题:中国拟修法:民告官可口头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