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严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乱收费” 

26.05.2014  17:21

        中新网成都5月26日电 (记者 徐杨祎)26日上午,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成都召开。与会人员听取了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第七条增加“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建议规范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防止出现乱收费问题。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了规范学校以捐资助学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治理学校乱收费问题,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并建议在法律责任中相应增加一项处罚规定,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法规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在此之前,这项法规已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和第八次会议审议。5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同时在第二十八条增加“(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保险”的内容,新增第三十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此前存在争议的入学年龄问题,本次草案修改稿未在二审稿上做改动,仍旧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取消了一审稿中“凡当年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明确日期限制。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即:“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同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入学申请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