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案:邪教头目系名校毕业

17.05.2016  19:34
庭审现场(图片源自网络)

  原标题: 闹市残杀陌生女性,狂喊“邪灵” ——揭秘5.28涉邪教故意杀人

   我信“全能神

  “麦当劳里六个人围着一个女人在打,还喊什么‘邪灵’,太恐怖了!”2014年5月28日晚,网友欣欣发布微博,并上传了一段现场视频。只见视频中的六个人一边歇斯底里地喊叫,一边大力踢打一名倒地女性,周围大滩血迹。谁也想不到,就在6分钟前,他们还从未见过面。而发生这起血案的原因,竟是由于被害人拒绝了这些陌生人索要电话号码的要求。

  事件发生在山东省招远市府前广场的麦当劳餐厅,由于性质极其恶劣,视频公开后,在网上迅速发酵,立即引发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李丽也注意到了这条新闻。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正处级检察员李丽:当时正值端午假期,我和大家一样是在电视上看到的这则新闻。当时,我就感觉这群人太猖狂了,在闹市区的公共场所营业的高峰时间段内,这伙歹徒就手持凶器将人活活打死了,让老百姓觉得生命安全没有保障了。而且这些人手段太残忍,感觉不像是普通打架斗殴事件。

  作为一名办理过多起死刑二审案件的资深检察官,李丽的直觉很快得到了印证。据警方调查,打人者张立冬及其长女张帆、次女张航、儿子张某、情人张巧联及另一名中年女性吕迎春均系邪教组织“全能神”教成员。是年6月3日,检察机关正式对其批准逮捕。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专门对此作出批示,要求从严查处。王环海副检察长迅速协调省院配合市级院办案人员成立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李丽任办案组组长。随着侦查工作一步步推进,案件真相渐渐浮出水面……

  当天,张立冬等六人在招远市麦当劳就餐,晚上8点多,张帆认为周围的人都是“有缘人”,遂指使张航、张巧联等人留下周围顾客的电话号码以便日后发展教徒。在后来的侦查工作中,警方在张航等人的手机通讯录里发现了这些顾客的手机号码,分别以“小羊1”、“小羊2”等代号储存。但当张航向吴某索要电话时却遭到拒绝。吴某的态度激怒了他们。这时,吕迎春看了吴某一眼,忽然对张帆说:“原来是她在一直攻击我们。”张帆立刻心领神会,她一边冲上去和吴某扭打在一起,一边大叫着:“你是恶魔、是邪灵!”在后来的审讯中,张帆称:“我看到她的上衣腹部位置在抖动,那就是她在发功,吸我及我周围人的灵气,她是一个吃人的鬼。

  很难想象,眼前这个蔑视法律的邪教头目,曾是中国传媒大学的本科生。而这些人中,疯狂的不止她一个,还有她的父亲张立冬。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正处级检察员李丽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正处级检察员李丽:在最开始流出的视频中看到,这个人用鞋跟踩踏受害者头部,用拖把、椅子等工具击打头面部,一边打还一边高喊“打死你,邪灵”。在随后记者采访主犯张立冬时,他对着采访镜头公然说自己信“全能神”,不信法,以我从检以来这么多年内心的一种感受,感觉这人主观恶性比较深。

  案件中,吕迎春和张帆自称“神自己”,容不得任何人的违逆和冒犯,其余几人则被邪教的歪理邪说控制,在必须无条件服从的所谓教规下,于闹市区对陌生人大打出手,最终酿成“5.28”惨剧。

   拿下“邪教”硬骨头

  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让李丽感受到了无形的压力,网络上种种猜测让人人心惶惶。李丽知道,这件事一天没有定论,公众的安全感就无从谈起。但是案件刚一开始,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摆在了检察官面前:由于受到邪教的“洗脑”,涉案人员均不配合供述,特别是主犯张帆和吕迎春,她们认为自己就是神的化身,不管办案人员说什么,她们依旧按照邪教的规定,要么不说、要么胡说。从她们口中,办案人员没有得到任何有效口供。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正处级检察员李丽:对于杀人事实进行侦查时,现场的证据较为完整;另一部分就是涉及到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实这个案件最难的地方就在于此,对此,开始感觉无从下手。虽然他们自己信“全能神”,但是不是真的信、是不是在邪教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都要靠证据去证明。后来我们得知侦查人员在他们的住处扣押了笔记本电脑、iPad、手机等,我们就想能不能从这方面有所突破。

  检察官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仔细查看了扣押物品,发现他们每一个人的笔记本电脑里都有加密的文件夹。在张帆电脑中一个加密的文件夹里,案件出现了转机……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正处级检察员李丽:在电脑里我们找到了《话在肉身显现》合订本等很多“全能神”书籍和灵修笔记,同时还发现张帆他们利用“翻墙技术”将“全能神”宣传到境外的网站的证据。

  由于有了检察官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的相关证据渐渐完善、越来越扎实,“全能神”一伙人的发展脉络一步步浮现出来……他们为传播“邪教”,与其他“全能神”教徒频繁进行秘密聚会。据不完全统计,先后有四十余人参与其中,聚会达百余次,涉及广东、内蒙古、山西、山东等省。

  在供述中,张帆提到,自己在高中和大学时曾患抑郁症。大学毕业后,她一度失去了人生方向,不知道自己为何而活,想自杀。该说法也得到她的母亲陈秀娟的证实。但是这一情况竟由一本书得到扭转。2007年寒假,张帆在无极县老家偶然捡到一本“全能神”书籍《神隐秘的作工》。这本书的 “世界末日”论以及“信‘女神’得拯救”等所谓“教义”带她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她“感觉说得很有道理,生活开朗起来,再也不想死”。从此,张帆从极度低落发展为极度狂热,开始潜心研究“全能神”。2008年底,她在一个讨论“全能神”的论坛上被一个人的言论所吸引,这个人自称为“神长子”,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对“全能神”有着一套自己的理论。两人交流频繁,甚至有种“惺惺相惜”的感觉。这个人就是后来被称为与张帆“共用一个灵魂”的吕迎春。两人见了面,张帆成为吕迎春“牧养”的一只小羊,并和家人一起来到了招远。当时,吕迎春处于无业状态,张帆一家为其买了房子,提供日常花销。而后几年时间里,“全能神教”成员因观点分歧分分合合,最终吕迎春和张帆开始自成一派,独领这个团体。在张帆等人的游说下,其母陈秀娟、其父张立冬、妹妹张航及弟弟张某,以及后来慕名投奔而来的张巧联成为“全能神教”的成员。为了让其他信徒信奉全能神,张帆一家出钱数万元“营救”教众、在招远租赁房屋供教徒居住、集会,让他们安心信教。为邪教发展、传播可谓不遗余力。

  那么,不工作、没收入,他们哪来的这么多钱传教呢?这个疑问在张立冬的供述里得到了回答。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正处级检察员李丽:主犯张立冬与张帆是父女关系,张立冬早年当过兵,退伍后自己白手起家,搞过医药批发、做过房屋出租,摸爬滚打多年后积累了几千万的家产财富。自从信教后,就没上过班再工作,孩子也辍学了,一家人就信着“全能神”吃老本。后来把2千多万都献给张帆、吕迎春。

  他们真的如此死心塌地吗?其实不然。据张立冬供述,他说自己与妻子儿女因为“信得不好”而被“教训”。妻子更是因为质疑吕迎春而被称为“恶灵”,逐出家门。这一说法也得到张航的证实。她说自己就曽不想再信“全能神”,但自己没钱、没工作、最后不得已再次加入“全能神教”。利用家庭地位、经济限制、暴力手段等方式胁迫,邪教强制发展成员的卑劣手段不言而喻。

   揭开“伪神”的面具

  2014年7月2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5·28”麦当劳餐厅故意杀人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正处级检察员李丽:当时拿到证据时我们就在想,电脑里有、网络里有,怎么才能作为证据把它固定下来?后来我们就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设想,能不能做一个“网勘”,就像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一样,利用网络截图,将证据客观再现,在法庭上,我们利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展示了被告人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文章的证据。他们自2008年起,陆续在境内外多个网络空间发文,总访问量高达17万余次。

  通过直观的数字感受,越来越多的公众了解了这起恶劣的故意杀人案的始末及其幕后杀手“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巨大危害,近乎完美的庭审过程给人们上了一堂形象生动的法制课。

  最终,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在烟台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帆、张立冬被判死刑;吕迎春被判无期徒刑;张航、张巧联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庭上,张帆并没有没有悔改的意思,还想当庭宣扬邪教教义。而第二被告人张立冬在进行案情陈述时依旧神态淡定,不时露出笑意。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正处级检察员李丽:张帆等人起初拒不承认自己是邪教,而且将自己故意杀人辩解为正当防卫、将受邪教荒谬思想影响归于作案时精神异常……这些我们都预测到了,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打击邪教犯罪,我们准备的出庭预案长达200多页。

  除了出示证据,让不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外,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也希望他们能够在思想上有所转化,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恶。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正处级检察员李丽:我们就不断地和他们讲道理,讲法律。我对张帆说,如果你真的是神的话,为什么还会在这里接受法律制裁,还会经历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呢?然后她就不说话了。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正处级检察员李丽:最后审判出来后他们也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好几个人当庭就哭了,表示认罪。这和一审判决后他们的态度截然相反。而当初声称自己信奉“全能神”不信法的张立冬,也在最后陈述时说,这样看,我也就不相信有神存在了……

  李丽从检30多年,一个案件从引导侦查、批准逮捕、一审指导直至二审出庭全程参与,这还是第一次。形形色色的案件,随时可能把检察官推向舆论关注的风口浪尖,而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捍卫百姓的安宁生活,是她最大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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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茅敏敏 SN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