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开发商拖延办证三年 业主获赔六万元

21.10.2014  17:18

        中新网四川10月21日电 (曾云黄颂杰)记者21日从四川三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开发商为业主办证拖延三年一案作出判决:由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赵某逾期办证的损失费60772.07元。

        2010年6月,三台县一居民赵某购得遂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在建的某楼盘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人民币213292元;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合同签订后,赵某交清了购房款及办证等相关费用。2011年1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赵某交付了房屋,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赵某交付权属证书。赵某数次催促办证无果后,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22.6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4.4万元;赔偿原告装修费158860.9元。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告已付房款,被告也已交房,合同依法成立,不应解除;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如何计算,不同意原告的主张金额,但愿承担延迟办证的损失20000元,并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交付房屋后逾期1180天未履行办证义务,构成违约。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判决:由被告遂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赵某逾期办证的损失费60772.07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