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08.07.2014 01:17
本文来源: Sichuan.Scol.Com.Cn
四川在线消息(成检宣 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今日,记者从成都市检察院获悉,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第七批指导案例,其中有双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据了解,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1月聘请胡清云、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在双流县黄水镇三盛翡丽山工地做景观园林工程,至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胡克金以工程做亏了为由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共137919元。2011年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而胡克金拒不支付,并于次日携其妻潜逃,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经法院审理,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胡克金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该案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第一起此罪名案件。因此,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率先将此新罪名用于司法实践的基层检察院,从立法本意出发,在办理该案中,积极引导侦查,严格审查事实与证据,从被告人胡克金主体资格、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令情形、被害农民工的诉求、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意、行为及危害结果等各方面考量,最终决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过庭审,双流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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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2014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