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荣县首例拒不执行社区矫正人员 被撤销缓刑

03.03.2014  12:38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杨勇军 记者 胡容) 近日,荣县司法局依法对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荣县司法局建议撤销缓刑的首名社区矫正人员。

  据了解,社区矫正人员邹某,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监外服刑期间,离开居住地需要请假、手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到。在2013年3月派出所与司法所进行交接后,邹某一直未到司法所报道。邹某无视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一意孤行,从未到司法所报道,未经请假离开居住地,且手机关机,集中点验也未报到,司法所多次自行组织查找,通报辖区派出所协查,并发动邹某的亲属、所在村的村干部协助查找,都没有查到其行踪,脱离社区矫正监管时间超过1个月。双古司法所第一时间向荣县司法局进行了汇报,荣县司法局随即依法启动撤销缓刑程序,经调查取证,及时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书。

  2014年1月24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邹某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刑事裁定书。在看到裁定书那一刻,邹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