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发布拐卖儿童五大案例 父亲为3000元竟出卖亲子

31.05.2015  11:32

    四川省高院发布拐卖儿童五大典型案例

    拐卖儿童犯罪曾让无数家庭陷入绝望。2015年4月起,四川省高院在全省部署继续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审判活动,重点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依法严厉惩处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

    5月29日,四川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了5起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专项审判活动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杀母劫子

    1994年7月,被告人蒲某某将被害人肖某(女,殁年31岁)骗至自己家中,伙同被告人廖某某共同将肖某杀害,将其儿子赵某甲(时年7岁)、赵某乙(时年5岁)关押在家中地下室。后蒲、廖二人伙同他人将赵氏兄弟带至福建省莆田市经人介绍分别卖给他人。

    2013年2月,蒲某某、廖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蒲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案例二:出卖亲生儿子

    2005年,被告人吉克某某在四川省甘洛县务工时与山东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相识。王某某提出欲购买一个男孩传宗接代。吉克某某得知被告人阿牛某某之妻已怀孕,遂向阿牛某某夫妇提出待孩子生下后卖给他人。同年年底,阿牛某某夫妇将出生的一男婴卖给王某某,王某某给付现金3400元,阿牛某某分得3000元,吉克某某分得400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吉克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阿牛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案例三:拐卖妇女给人做儿媳

    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利,将他人从贵州省拐骗来的被害人杜某某介绍卖与李某某、冯某某夫妇做儿媳。同年8月,李某某、冯某某又将杜某某以人民币232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做老婆。

    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将他人从贵州省拐骗来的女孩(时年13岁)带到家中,后通过李某某、冯某某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做儿媳,陈某某获利1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将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典型案例四:拐骗贩卖邻居儿子

    2009年5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其暂住地,将邻居的儿子尹某某(时年4岁)骗至四川省金堂县交给邓某某欲出卖,周某某收取邓某某现金200元。同月10日,邓某某将尹某某带至四川省简阳市三星镇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后尹某某被民警解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案例五:送养超生儿子却被出卖

    徐某甲将自己超生的儿子徐某乙送养给彭某某,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宜宾县双龙镇将男婴徐某乙带回泸州抚养,后授意被告人方某某物色买家。

    2013年1月2日,方某某与他人签订抱养协议后,以2万元价格将徐某乙出卖,彭某某分得1.5万元,方某某分得5000元。

    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记者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