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虎”“拍蝇”“抓狐狸”,还要“扑蚊子”!——“蚊子”腐败现象透视

25.09.2014  17:26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新媒体专电 题:“打虎”“拍蝇”“抓狐狸”,还要“扑蚊子”!——“蚊子”腐败现象透视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郭远明 王衡 汤阳 段续

    “打虎”“拍蝇”“抓狐狸”——这些打击腐败的形象说法已广为人知。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发现,现实中还有比“苍蝇”更小的一类腐败群体—— “蚊子”,他们直接面对具体群众,多攫取微利,却为数众多,让人烦不胜烦,最为群众厌恶。专家表示,“蚊子”败坏社会风气,对其危害要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措施,还社会以清风正气。

     蚊子”群体有哪些?危害有多大?

    今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一番话引人关注:“说是‘苍蝇’‘老虎’一起打,关键是打掉‘老虎’才有信心。还有人说‘蚊子’也要打,‘蚊子’就不要先打了,气温降低‘蚊子’自己就会死掉的。

    葛剑雄的观点引起人们的争论。同时一个问题也随之而来--“蚊子”是什么?

    “中国网事”记者梳理发现,许多报道虽然提到反腐也要扑“蚊子”,然而两者的区别并没有明确标准。一般来说,基层部门中分布在服务窗口、执法审批最末端等岗位中的违规违纪人员,包括众多不带“”的政府普通工作人员、腐败村官等,往往被称为“蚊子”。

    从实际案例来看,“蚊子”包括违规违纪的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后勤管理人员、执法协助人员、村干部、驾校教练等群体。记者调查发现,这些人违规多,违法少。比如:找村干部盖个章,得收百十元的“盖章费”;电力公司人员进村修电表,收村民几十元的“车油费”;上车前,得给驾校教练塞包香烟等等。

    “蚊子”在腐败群体中职位、权力不大,但有时造成的危害不小。个别“蚊子”贪腐数额之大、手段之恶劣,堪比“老虎”。最近,北京市查处的一批村干部腐败案件中,海淀区西北旺镇一名村会计竟挪用资金高达1.19亿元。此前,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3名村干部从1998年到2011年“鲸吞”了1.27亿元补偿款。

    大多数“蚊子”是“吃拿卡要”之中的“细微腐败”,却足以败坏社会风气。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说,“苍蝇”“蚊子”这些腐败群体在最基层与群众打交道,往往直接侵犯老百姓的利益,是群众最为直观感触到的腐败。

     蚊子”游离于权力边缘,为何能腐败?

    林喆认为,“蚊子”实际上就是游离在公权边缘的群体。但凡与权力沾边,不论手握权力大小,如不受监督制约,同样产生腐败,滋生蚊蝇。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说,“蚊子”在权力体系里处于边缘地带,却也能接触权力,有岗位控制力,在服务对象面前认为自己是权力代表者和行使者。如果权力体系内腐败盛行,这种双重复杂心理容易激发他们的腐败动机。

    专家认为,由于容易抵达职业的“天花板”,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对工作认同感、职业荣誉感较差,遇有腐败机会就容易求“补偿”。

    “蚊子”腐败群体数量众多,且无处不在地分布在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蚊子”难扑原因有三:一是体量小而数量多,个体危害难彰显,“无外乎就是一包烟的事,处理人就大题小做”。因此许多人认为不值得打,不能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来重点对付“蚊子”;二是查处难,细微腐败行为隐蔽,难以做到“有图有真相”;三是处罚难,大多数蚊子都是“吃拿卡要”中的非典型违纪,多是偶发行为,一次违纪数额少,即便处罚,也很轻微,形成不了震慑力。

    例如,今年6月,青海湟源县一名交警在事故处理完一个月之后仍不肯归还扣留驾照,最后当事人用200元才“赎回”。媒体评论说,索贿200元,既不够抓,更不够判,即使被严肃追究,充其量也就是以违反党纪政纪处理,人们遇到这种行为大都会选择忍气吞声。

     扑蚊需织密“网眼”,清除滋生“死角

    专家认为,随着反腐深入进行,反腐措施的“网眼”要越织越密,严查群众身边的腐败,发挥“神经末梢”纪检监察人员的作用,同时整治不良风气,清除卫生“死角”,让“蚊子”无从滋生。

    毛昭晖说,当前反腐的重点仍是打“老虎”、拍“苍蝇”,但对于“蚊子”的危害也不能忽视。他提出三个建议,一是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一些不应由政府管的服务还给市场和社会;二是针对基层工作人员实施岗位廉政教育;三是在建立有效考评机制基础上,为基层人员提供上升通道,让他们看到职业前途,珍惜现在的工作。

    林喆认为,在发挥刑事、行政等处罚威慑力的同时,还要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优化政治生态,只要社会风清气正,“蚊子”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

    事实上,从中央到地方,“扑蚊”行动已在开展。越来越多的地方把纪检机构延伸至农村、社区。今年教师节前夕,记者在多地看到,原来被称为“礼品中转站”的学校收发室,许多都已禁止寄存礼品。(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