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手稿拍卖案二审 拍卖公司收信人被判侵权

13.04.2014  19:20

  钱钟书手稿拍卖案 维持原判  高院驳回拍卖公司上诉 被告方赔偿杨绛20万元

  法制晚报讯 (记者 王巍 通讯员 赵岩 谢甄珂) 今天上午记者从市高院获悉,广受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尘埃落定。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北京市二中院依法作出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采用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的禁令。

  此后,杨季康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涉案书信的收信人李国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

  对此,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均提出了答辩意见,并请求法院驳回杨季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中贸圣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与李国强共同侵犯了杨季康等的隐私权。故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向杨季康赔礼道歉的声明,中贸圣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刊登向杨季康赔礼道歉的声明。

  一审宣判后,中贸圣佳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季康有权依法行使钱瑗的涉案权益,该公司已提前取消研讨活动,不存在主观过错,且早已主动终止被诉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杨季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书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贸圣佳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10万元的著作权侵权赔偿。

  此外法院根据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尚属恰当。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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