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四川省环保厅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09.2018  17:23

  发布会现场。

  新华网成都9月19日电(钱泓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哪些范围?赔偿义务和索赔权利如何规定?9月19日的四川省环境保护厅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李岳东就《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哪些范围?李岳东介绍,根据《方案》要求,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均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在中央方案的基础上,《方案》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了赔偿范围,体现四川实际。

  生态环境遭到损害,谁有赔偿义务?《方案》指出,除法律规定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赔偿权利人方面,《方案》明确四川省政府及21个市(州)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充分体现政府作为国有自然资源管理者的责任,同时明确政府有权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此外,《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分别为围绕处理损害事件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开展修复费用、修复期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以及为依法科学判断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价值而开展的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据悉,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9月6日印发《方案》,标志着四川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责任编辑:郑玮 分享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