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改父名抵押父亲物业向银行贷款 法院:银行无过错
冒名:
张民将自己的姓名改为与父亲相同的名字“张良松”,并以张良松之名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件;后以父之名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以所有权人为其父的营业用房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与银行签订《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
争议:
当事人姐姐称,父亲留有遗嘱,确认她是该营业用房的所有权人,银行的抵押行为未经营业用房权属人认可,也损害了作为该营业用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银行认为自己会从形式上进行过审查,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10年前,为办理贷款,南充男子张民用父亲的名字办了一张身份证,将父亲的房屋抵押到了银行。父亲去世后,张民的姐姐张妍继承了该房屋。10年后,因欠款一直未归还,银行将收回房屋。为此,觉得抵押合同无效的张妍,将银行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南充阆中市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求。
与父同名 儿子为贷款改名
张良松,南充阆中人,2008年去世时,立下遗嘱,其名下的房屋由女儿张妍继承。
6年后,一个来自银行的口信,让她恼怒不已。“银行说我爸(张良松)给我的房子,多年前已经被抵押拿去贷款了,现在贷款没有还清,银行要行使抵押权,要收房。”张妍为此也感到很郁闷,父亲去世多年,什么时候去办了贷款?细查之下,才发现,银行贷款单据上的落款人,确实是父亲的名字,而顶着父亲名字前去贷款的人竟是亲弟弟张民。
2001年6月,张民将自己的姓名改为与父亲相同的名字“张良松”,并以张良松之名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件。
2004年11月,张民以“张良松”之名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且提供的所有证件及相关手续上记载的名字均为张良松。随后,以所有权人为其父张良松的营业用房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与银行签订了《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向张民发放借款20万元。
2005年 12月,张民因病去世,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
虽然不满弟弟的行为,但张妍更多的想法确实是银行方面的放贷不合规。“弟弟张民不是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银行工作人员在未核实的情况下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无效。”张妍说,现在银行要房,只能到法院去解决了。
今年4月,张妍将该银行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张民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并责令被告返还房屋权属证书。
庭审焦点 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昨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现场,张妍认为,张民私自拿走其父张良松名下营业用房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将自己更名为“张良松”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与张民签订《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并用张良松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是无效的合同”。
“父亲留有遗嘱,确认我是该营业用房的所有权人,银行的抵押行为未经营业用房权属人认可,也损害了作为该营业用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张妍称,她2008年继承了该房屋,至今已4年,银行至今才行使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而银行方面则认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是“张良松”,而非“张民”,且房屋产权属登记所有人为张良松,申请贷款的所有证件名字也均为张良松。
“在审查过程中,银行只会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如贷款申请人的姓名是否与提供的营业用房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姓名一致。”银行委托代理人何某称,房产证上只会标注房产证号、产权人姓名、建筑结构等,并未标注身份证号码。“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银行只会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如贷款申请人的姓名是否与提供的营业用房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姓名一致。”
因此,银行认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驳回诉求 法院判决银行无过错
阆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民采用不正当方式与被告签订《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被告根据其工作操作规程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并经相关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张民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范畴。
虽然张妍才是房屋所有权者,但银行已尽到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张民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应当有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妍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