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泸天化及其负责人被证监会处罚

05.09.2014  18:00

    新华网四川频道9月5日电(本网记者 胡旭)证监会日前调查认定,深交所上市公司泸天化2013年一笔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违反证券法现相关规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等处罚措施。

    泸天化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9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一笔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国际信托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30日才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对此,证监会认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决定对泸天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泸天化董事长邹仲平等3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彭传勇等3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据了解,6月3日,泸天化曾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已针对该事项进行整改,并对内部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扣罚董事长5%的年收入。(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