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报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报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审批项目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按照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编制行政审批项目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4〕2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清理报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负责,以《市(州)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川办发〔2008〕46号)、《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川办发〔2009〕36号)为基础,对本市(州)、县(市、区)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做好附件统计表的汇总填报工作,确保本地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内容规范统一。
二、所填报行政审批项目属通用目录中原有项目的,须在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中全部列出,同时注明通用目录中的序号;属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项目的,须注明下放文件的文号和项目序号;属新设项目的,须注明法律法规名称及设定时间。通用目录中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须注明原因(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取消、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后取消);市(州)通用目录中已下放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须注明下放时间和下放文号。
三、请各市(州)于4月20日前将统计表电子文档和加盖公章纸质文档报省农业厅。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85583769,传真:85581135。
附件:1.审批权在市(州)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
2.审批权在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
四川省农业厅
2014年4月9日
川办发〔2008〕46号、川办发〔2009〕36号文件可在http://sg.gc.gov.cn下载,本通知可在四川省畜牧食品信息网主页通知栏下载。
附件1
审批权在市(州)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
填报部门: (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审批 部门 | 行政审批项目 名称 (《市(州)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中的项目,加括号注明序号)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条款数、内容) | 共同审批 部门 | 审批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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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表中的项目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通用目录》(川办发〔2008〕46号)中由本市(州)实施的6项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列出),已经取消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取消的原因(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决定取消、法律法规修改废止后取消);已经下放到县(市、区)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下放时间、下放机关和文号。二是新增项目。属于法律法规新设的项目,要在备注栏中注明“х年х月х日法律(或法规)新设”;属于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项目的,要在备注栏注明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文号和项目序号。
附件2
审批权在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
填报部门: (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审批 部门 | 行政审批项目 名称 (《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中的项目,加括号注明序号)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条款数、内容)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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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表中的项目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通用目录》(川办发〔2009〕36号)中由县(市、区)实施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列出),已经取消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取消的原因(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决定取消、法律法规修改废止后取消)。二是新增项目。属于法律法规新设的项目,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法律法规新设”;属于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项目的,要在备注栏注明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文号和项目序号。三是某项行政审批事项为某县单独所有时,要在备注中标明。
,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
备 注
填表说明:表中的项目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通用目录》(川办发〔2009〕36号)中由县(市、区)实施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列出),已经取消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取消的原因(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决定取消、法律法规修改废止后取消)。二是新增项目。属于法律法规新设的项目,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法律法规新设”;属于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项目的,要在备注栏注明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文号和项目序号。三是某项行政审批事项为某县单独所有时,要在备注中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