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抢劫罪判了盗窃罪 四川法院为啥没支持检察院?

01.04.2016  11:08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从3月31日起,省法院在全省法院推广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把不认罪和认罪后又翻供的案件作为庭审实质化的重点,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省法院负责人强调,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全省法院在推广过程中,要注意落实庭审实质化的各项要求,避免出现新形式下的庭审走过场。

抢劫还是盗窃?五名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张某某,你看到被告曾某拿刀没有?”

“有。”

“你有没有看到拿刀挥舞或语言威胁?”

“没有。”

“你是怎么发现他有刀的?”

“我赶到现场时,他已经被制服在地上,手上握着刀”

……

这是3月31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里发生的一幕。当天,全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分管刑事案件审判的副院长齐聚成都中院,观摩庭审示范案件,学习成都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中取得的经验。

在这起示范案件的被告曾某和焦某,去年10月的一天凌晨,在成都市青羊区在某小区盗窃电动自行车后,准备离开小区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保安和民警当场挡获。检察机关指控曾某犯抢劫罪、焦某犯盗窃罪。曾某被指控犯抢劫罪的原因其持管制刀具抗拒抓捕,已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由盗窃罪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

“我盗窃自行车是事实,我认盗窃罪,但我不认抢劫罪”。在法庭上,曾某为自己的罪名进行辩解,他否认自己持刀抗拒抓捕。曾某到底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是否持刀威胁是关键,而这需要目击证人出庭质证,然后由法庭进行认证。为此,包括2名民警、1名协警、2名保安5位证人分别出庭,接受检察机关和被告律师的询问。

随着庭审进展,5名证人作证完毕,除1名证人明确指认外,其他证人均不能明确曾某持刀抗拒抓捕,同案的焦某也没有相应的交代,再加上曾某失口否认,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曾某持刀威胁、抗拒抓捕的事实不能形成证据链,最终法院认定曾某犯盗窃罪,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全面推进庭审实质化

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

“这个案子,法官没有代替当事人发问,庭审过程中主要是检察官在说、证人在说、律师在说、被告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一位中院院长旁听完庭审认为,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体现了对人权司法保障,能够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成都中院试点成效,与这位院长的观点不谋而合。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是我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去年2月以来,成都中院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一年来,成都法院以必要充分的庭前准备为基础,以证据排非、人证出庭、综合认证为重点,通过91件试验示范庭审实践,初步构建起一套以专业化审判、静默化管控、信息化服务为支撑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操作模式,其改革成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

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倒逼各方提升司法文明,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的成效,在成都中院的改革试点中得以显现。由于法院在改革中切实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警察出庭作证,倒逼侦查机关取证更加规范;而混合式人证调查、当庭质证、则倒逼控辩双方提高示证能力和论辩能力;当庭认证,倒逼法官不断提高综合审判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这项改革的另一成果,则是法官办案由改革前的以案卷为中心,到改革后以庭审为中心,庭审程序发挥实质性功能,控辩双方的论辩情况,对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而这些都能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按照省法院要求,全省法院在推广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过程中,要把不认罪和认罪后又翻供的案件作为庭审实质化的重点,进一步落实证据裁判规则、解决好事实证据在法庭认定的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质证、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解决好证人、鉴定人出庭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省法院正与有关方面协商、推动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性文件出台,要把庭审实质化与庭审方式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防止庭审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