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乘车真抢劫 宜筠连两男子专抢“野的”获刑6年

23.06.2014  22:01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李玲 刘俊 实习记者 黄崧伦) 近日,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暴力抢劫 “野的”案,两名被告人“假乘车真抢劫”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陈峰(化名)和陈甲(另处)系堂兄弟,案发前二人与被告人汪伟(化名)在筠连县一网吧认识后,三人共谋实施抢劫。

  今年1月4日晚10时许,陈峰谎称要去蒿坝镇,便租乘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轿车,车辆行驶至筠连县蒿坝镇高石村村道公路上时,陈峰、陈甲用围巾勒住黄某脖子、陈峰持刀威胁黄某,抢走黄某现金500余元、联想手机一部、驾驶证、农行卡和邮政储蓄卡。

  三人将黄某锁在轿车后备箱后,由陈甲驾车,途中三人威胁黄某说出银行卡密码,由汪伟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5000元人民币。之后,三人将轿车丢弃。

  1月6日,陈峰、汪伟等人在云南省彝良县再次共谋实施抢劫,并购买作案工具。1月9日,陈峰和汪伟去彝良县龙安镇,两人商量抢劫“摩的”司机,随后二人以打“摩的”为由,乘坐被害人林某驾驶的摩托车,当行驶至牛街镇三合村附近公路上时,陈峰持刀和甩棍与汪伟一起将林某控制,抢走林某现金600余元、金立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及行驶证、驾驶证等物,随即二人用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林某绑在一株杉木树上后离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陈峰、汪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在七天内连续实施两次抢劫,且抢劫手段具有较大的人身危害性,酌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汪伟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伟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第一起犯罪事实,且在本次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对被告人汪伟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及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