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公寓投资出租皆宜”?小心!如此房产广告遭严罚啦

25.02.2016  11:54

  本报讯 (记者 刘佳)2月24日,成都市工商局通报了该市房地产广告市场整治专项行动的3件典型违法广告案。三家房产商因广告宣传含有“坐享增值红利”“买铺只等坐收钱”等违法字眼受到查处,最高罚款20万。

  为吸引消费者,成都远大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新楼盘广告中打有“南湖优质学区房”“天府新区,中国西部新浦东,坐享增值红利”“地铁盘价值一夜飙涨”等广告用语,并利用成都市天府新区规划的文化教育及交通设施开展对外宣传。经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局调查并认定,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

  成都启阳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某项目围墙上及玻璃吊旗上使用“低门槛总价、高回报高收益”“50-450平方米中型心旺铺即买即增值”“地铁升值股”“30-50平方米地铁公寓,投资出租皆宜”等广告用语对外宣传。被天府新区工商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成都一方投资有限公司开发新都某楼盘时,在对外宣传的展板、墙体喷绘、DM单上使用“装下所有美好的家,当然得在最中心”“城市繁华配套,要选最贴心的…新都首个巨幕影院和首个国际双语幼儿园亮相本楼盘…”“新都城央唯一购物中心旁的黄金旺铺……买铺只等坐收钱”“首创城央叠墅,创新生活最早享受”等内容的绝对化广告用语。经新都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认定:违反了新《广告法》第九条关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房地产广告过去长期是违法广告的重灾区,自“史上最严”的《广告法》颁布后,违法率迅速下降。2015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了最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为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确定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规范。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广告法》规定,宣传投资回报、把市政设施作为引人误解的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等违法广告行为将被列为重点处罚对象。

  编后

  长期以来,房地产广告夸大其词的现象屡见不鲜,新《广告法》的严格施行,犹如给房地产广告上了“紧箍咒”,将有效杜绝房地产广告中漫天“画饼”、许空头支票等问题。一方面,可以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另一方面,也将大大减少房地产销售中由此产生的纠纷。

  当然,要彻底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既要依靠主管部门依法加大检查力度,更要加强对新《广告法》的宣传,让每位公众破除对违法广告 “见惯不怪”的传统观念,对身边夸大其词的房地产广告零容忍,从而让房地产违法广告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