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财采管〔2015〕1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德阳市区东街9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丁加富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丽
联系方式: 0838-2203088 18908108292
被投诉人: 中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行政集中办公区2号楼3楼
电话: 0838-7251373
投诉人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中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4年12月22日对 中江县民政局日间照料中心配套设施采购项目(JJC[2014]公36号),第二包的质疑答复,于2014年12月3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6页,第4点要求供应商提供2014年第二季度(4、5、6月)的社保资金缴纳票据,其公司提供了2014年4月、7月、11月的社保资金缴纳票据,被投诉人中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仅以其公司提供的社保资金缴纳凭证不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就视其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使该单位失去了中标机会,故认为这样的结果损害了其公司合法的利益。
经审查: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6页,第4点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2014年第二季度(4、5、6月)的社保资金缴纳票据,其公司在项目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了2014年4月、7月、11月的社保资金缴纳票据,没有招标文件要求的2014年第二季度(4、5、6月)的社保资金缴纳票据,投诉人在社保部门开具的其公司2014年4-6月参保缴费相关证明材料,没有装订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的投标文件中,而是在投标活动结束后,对该项目采购结果提出异议时才到社保部门补充办理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为无效投标处理。
综上,本局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处理如下:
驳回投诉,对投诉人投诉事项不予支持。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月14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决定书
抄送:中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江县纪委监察局、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