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川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区;邮政编码:611633
法定代表人:曹涧;工作单位:四川川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23-83323880
委托代理人:敬宇;住址: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61号2栋11楼1号;工作单位:四川川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548069191/028-85511155
被投诉人: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资中县水南镇东干道363号;联系电话:0832-5601008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3年4月25日对资采招[2013]12号(采购
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3年5月15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制定的评分办法存在限制性、倾向性以及违返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招标文件缺失项目技术参数,使供应商无法进行报价;招标文件没公布预算价格;被投诉人未依法进行质疑答复;未依法发布补疑公告就照常开标,本次采购活动程序严重违法,请求财政部门依法宣布本次招标结果作废,并按法定程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审查:1、资中县采购中心在收到四川川印包装股份公司的质疑后,未按《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程序和规定文书格式进行质疑初审和质疑处理,仅以口头答复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回复质疑人,未以书面形式和规定内容送达质疑人,也未在1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资中县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后,对已挂网公示的资采招[2013]12号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进行了修改,但修改内容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也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综上,我局认定,资中县采购中心在资采招[2013]12号的采购和质疑处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理如下:责令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按规定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中县财政局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