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眉财投诉处〔2014〕2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成都新得利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附9号
法定代表人:黄利民,总经理,联系电话:13709064654
委托代理人:徐利军,销售主管,联系电话:13088078870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徐利军,028-85437373-213
被投诉人: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国土资源局办公楼2楼
邮政编码:620020
联系电话:028-38165233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3年10月21日对四川省眉山市卫生局药品(疫苗)电子监管条码扫描器项目(采购项目编号:MSCG2013067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3年11月8日向眉山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评标程序严重违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川财采〔2012〕54号)关于招标程序之规定。
2、评标委员会在多次得知需要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需要验原件,评标委员会都未执行,这是在保护不诚信的供应商,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
经审查:
1、本项目评标过程为:2013年10月9日14时28分,已到场的三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后分成两组(两人一组),由其中一组到样品测试室开始测试样品,另一组在评标室拆开所有投标文件并开始翻阅投标文件。14时34分,在评标室的二位专家一起到样品测试室测试样品。14时57分,最后一位专家赶到评标现场并直接进入样品测试室一起进行样品测试。样品测试时,由供应商分别将其样品交给测试人员先进行跌落试验,再用跌落后的样品对药品盒的条码进行扫描,评标委员会根据扫描情况记录测试结果。16时,所有供应商样品测试完毕,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测试结果签字确认并根据测试结果计算供应商样品测试得分。随后,回到评标室开始初审供应商纸质投标文件,初审中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之后,继续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18时35分,评标结束。
2、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对原件要求事项进行了规定,规定的内容为“投标人在开标时带齐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的资格性证明材料、业绩的相关原件,以便评标委员会需要时核验”。
本机关认定:
1、2013年10月9日14时28分,已到场的三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仅有4人,在还有1位专家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就成立评标委员会并推选了评标委员会组长,开始了评标工作。14时57分,最后1位专家才赶到评标现场。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该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组成,评标程序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到齐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本项目在只有4位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少1位成员的情况下就开始了评标工作,程序上存在瑕疵。
16时,所有供应商样品测试完毕,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测试结果签字确认并根据测试结果计算供应商样品测试得分。随后,回到评标室开始初审供应商纸质投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二)澄清有关问题……(三)比较与评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川财采〔2012〕54号)第十七条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评审程序(一)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二)理解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三)投标文件初审。投标文件初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进行,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四)解释、澄清有关问题……(五)比较与评价……”及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3条 “(1)成立评标委员会。推荐评委会组长……(2)熟悉招标文件及其实质性规定……(3)资格性审查……(4)符合性审查……(5)澄清……(6)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比较与评价”程序应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程序之后,而样品现场测试打分属于“比较与评价”程序的内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先开始“比较与评价”程序,再进行“投标文件初审”,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此采购过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人的第1项投诉事项属实。
2、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表明,是否需要审查投标人资格性证明材料、业绩的相关原件系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确定,并非按其他要求进行审查,投诉人第2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处理如下:
1、本机关已通过《投诉处理决定书》(眉财投诉处〔2014〕1号)作出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对第1项投诉事项,按上诉处理决定执行。
2、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对第2项投诉事项的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