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眉财投诉处〔2014〕1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好易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238号4幢2期3楼1号
法定代表人:但未宇,总经理,联系电话:18683361001
邮政编码:614001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但未宇,18683361001
被投诉人: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国土资源局办公楼2楼
邮政编码:620020
联系电话:028-38169378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3年10月21日对四川省眉山市卫生局药品(疫苗)电子监管条码扫描器项目(采购项目编号:MSCG2013067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3年11月7日向眉山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对第2、3、4项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对第1项投诉事项因已过投诉有效期,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临时改变评分方法;2、评标程序与招标文件背离;3、专家组评分标准不统一;4、专家组未按业主要求进行原件审查。
经审查:
1、针对第1项投诉事项,投诉人曾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也于当日进行了质疑答复并书面告知了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2013年11月7日,投诉人对第1项投诉事项提起投诉。
2、本项目评标过程为:2013年10月9日14时28分,已到场的三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后分成两组(两人一组),由其中一组到样品测试室开始测试样品,另一组在评标室拆开所有投标文件并开始翻阅投标文件。14时34分,在评标室的二位专家一起到样品测试室测试样品。14时57分,最后一位专家赶到评标现场并直接进入样品测试室一起进行样品测试。样品测试时,由供应商分别将其样品交给测试人员先进行跌落试验,再用跌落后的样品对药品盒的条码进行扫描,评标委员会根据扫描情况记录测试结果。16时,所有供应商样品测试完毕,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测试结果签字确认并根据测试结果计算供应商样品测试得分。随后,回到评标室开始初审供应商纸质投标文件,初审中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之后,继续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18时35分,评标结束。
3、评标委员会在对供应商样品进行评分时,对供应商样品根据测试扫描结果按统一的标准进行评分。对其他评分内容的评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独立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4、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对原件要求事项进行了规定,规定的内容为“投标人在开标时带齐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的资格性证明材料、业绩的相关原件,以便评标委员会需要时核验”。
本机关认定:
1、投诉人就第1项投诉事项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时已超过投诉有效期,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投诉人第1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本机关已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登记表》中书面告知投诉人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2、2013年10月9日14时28分,已到场的三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仅有4人,在还有1位专家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就成立评标委员会并推选了评标委员会组长,开始了评标工作。14时57分,最后1位专家才赶到评标现场。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该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组成,评标程序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到齐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本项目在只有4位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少1位成员的情况下就开始了评标工作,程序上存在瑕疵。
16时,所有供应商样品测试完毕,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测试结果签字确认并根据测试结果计算供应商样品测试得分。随后,回到评标室开始初审供应商纸质投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二)澄清有关问题……(三)比较与评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川财采〔2012〕54号)第十七条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评审程序(一)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二)理解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三)投标文件初审。投标文件初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进行,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四)解释、澄清有关问题……(五)比较与评价……”及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3条 “(1)成立评标委员会。推荐评委会组长……(2)熟悉招标文件及其实质性规定……(3)资格性审查……(4)符合性审查……(5)澄清……(6)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比较与评价”程序应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程序之后,而样品现场测试打分属于“比较与评价”程序的内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先开始“比较与评价”程序,再进行“投标文件初审”,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此采购过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人的第2项投诉事项属实。
3、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标准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的第3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4、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表明,是否需要审查投标人资格性证明材料、业绩的相关原件系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确定,并非按业主要求进行审查,投诉人的第4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处理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对第3、4项投诉事项的投诉。
2、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