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乐 至 县 财 政 局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书
乐财采监〔2013〕7号
投诉人:双流县宗富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成都市双流县白沙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邮编:610213 联系电话:028-61907898)
法定代表人:裴宗富
被投诉人: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乐至县天池镇松林街2号、邮编:641500 联系人:颜学刚 电话:028-23326635)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3 年10月18日和10月21日对乐至县大佛镇弥陀寺村2013年连片扶贫开发(圆黄梨、丰水梨苗木)采购项目(乐政采招〔2013〕186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3年10月29日向乐至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本单位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对向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四川恒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之质疑答复不满意。
对向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质疑答复不满意。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连片扶贫开发项目3次采购梨苗、核桃苗,至少有两次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查:一、乐至县大佛镇弥陀寺村2013年连片扶贫开发(圆黄梨、丰水梨苗木)采购项目(乐政采招〔2013〕186号)四川恒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投标人之一,吴忠平作为四川恒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全权处理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事宜,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证,不存在是投诉人所说投标人是租借四川恒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的事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四川恒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种类为城镇绿化苗、花卉,无经济林苗的经营种类。
三、投诉人是乐政采招〔2013〕186号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之一,但未参加乐政采招〔2013〕182-185号采购项目的投标,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双流县宗富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无乐政采招〔2013〕182-185号采购项目的投诉资格,经调查核实,乐政采招〔2013〕182-185号及乐政采招〔2013〕186号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合法,中标结果由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评定,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综上,本单位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属实,投诉事项二投诉属实,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属实。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取消四川恒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乐至县大佛镇弥陀寺村2013年连片扶贫开发(圆黄梨、丰水梨苗木)采购项目(乐政采招〔2013〕186号)的中标人资格,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