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剑 阁 县 财 政 局
剑财政函【2013】67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圣迪乐村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梓潼县经济技术产业园区圣迪乐村
联系电话:0816-2567988
法定代表人:冯光德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凯
联系电话:18009088119
被投诉人:广元市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剑阁县畜牧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839-6601813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3年9月3日对剑阁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013—2016学年度全县学生食堂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JGGYSC[2013]051号,第五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3年9月1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供应商剑阁县剑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标资格的合法性(无社会保障的良好记录)。
2、供应商四川羿林美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及样品送达开标现场。
经审查:
1、剑阁县剑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处剑阁县白龙镇寨门村一组,公司务工人员均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农合保险。
2、本次招标项目投标公司多达36家,经查证核实,四川羿林美能公司授权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及样品送达开标现场并与其它供应商在开标前一起进入开标会议室(有现场监控录像为证)。
综上,本部门认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2013 年10月29日
剑阁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3 年10月29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