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30.10.2013  11:52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川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区;邮政编码:611633

法定代表人:曹涧;工作单位:四川川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28-83323880

被投诉人: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资中县桂花街38号;联系电话:0832-5610117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3年8月29日对 资采招[2013]12号 (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3年8月30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 、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事实依据和理由:被投诉人为了帮助资中县印刷厂中标,以“注册资金”“资中县协议供应商”等为评标加分条件对其它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制定的评分办法存在限制性、倾向性以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

2 、采购程序违反规定,望财政部门报告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事实依据和理由:被投诉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且采购活动并没取消的情况下,私自开展采购活动,在发布终止采购公告前,已经指定资中县印刷厂印刷了本项目的印刷品。

经审查:

1 、投诉人本次投诉的《资中县人社局事业单位合同印刷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资采招[2013]12号)的招标文件为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制作,非本次的被投诉人-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四川川印公司的投诉材料和2013年10月12日提供的《质证意见》均只指出了招标文件及评分办法的限制性和倾向性,不能作为本次被投诉人-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或职工同资中县印刷厂有串通行为的实质证据。

资中县人社局事业单位合同印刷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为12万元,该采购项目前后共招标两次。第1次招标编号为资采招[2013]12号,投诉人-四川川印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已就同一投诉事项向我局提交了对资中县采购中心的投诉。经查证后,我局作出了投诉处理并责令资中县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按规定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资财采投处[2013]1号)。

资中县采购中心于2013年5月28日重新对该采购项目进行了招标,招标编号为资采招2013-19-1号。公示期间,因评分办法存在异议被质疑,资中县采购中心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因部分招标细则需请专家论证,项目延期开标,具体开标时间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公告。

2 、在第2次采购延期期间,被投诉人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开展的需要,决定取消本次预算为12万元的采购任务,于7月26日、7月30日分别向我局和资中县采购中心发出了取消采购任务的申请和函,申请终止该项采购项目。资中县采购中心于8月13日发布终止采购公告,经我局网上审核后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示。

3 、我局通过账务检查和对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的查询,未发现被投诉人同资中县印刷厂有供货合同、支出票据及货款支付记录等交易资料,投诉人也未能在《质证意见》中提供被投诉人同资中县印刷厂在终止采购公告前进行交易的实质证明材料。

4 、在第2次采购期间,被投诉人于7月曾办理了一笔“教育、卫生系统招聘资料印刷”的追加采购计划,计划金额为0.13万元,在资中县公务印刷定点供应商-资中县久兴印刷厂实施了采购,采购过程符合《资中县财政局关于2012-2013年度公务印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资财采管[2012]12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局认定, 投诉人投诉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要求财政部门报告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投诉事实依据不足,暂不移交监察部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中县财政局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