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李丽娜
联系方式: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区
被投诉人: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望王路东段447号
电话:0827-3339075
投诉人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因被投诉人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巴公共采招〔2013〕52号的质疑作出答复,于2013年9月27日向巴中市财政局提出的投诉,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一、本项目第一、第三中标候选人不具备投标资格;
二、本项目评分办法多处以“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三、本项目采购结果违法;
四、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审查:
一、关于第一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规定,经专家组核实,本项目的第一、三中标候选人具备投标资格,因此,本项不予认可。
二、关于第二项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本项目为非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公司引用法律法规有误,因此,本项不予认可。
三、关于第三项投诉事项。经专家组核实,本次采购活动中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满足3家,采购结果合法,因此,本项不予认可。
四、关于第四项投诉事项。经审查,一是无事实依据证实第一中标人的公章与备案印章不符;二是投诉人反映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与本次采购活动无关。因此,本项不予认可。
另外,投诉人反映本次采购活动第一中标候选人(成都市标点制版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参加阿坝州壤塘县政府采购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经核实,本次采购活动时间为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9月2日,而阿坝州壤塘县财政局对成都市标点制版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理时间为2013年9月16日,因此,该公司在阿坝州壤塘县的违法行为不影响本次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处理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中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