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保障纳税人权益作为修法原则
本报特约评论员朱恒顺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的基本法。此次修法,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税收法定原则;要完善税收优惠制度;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保障纳税人的诉权。
时隔一年半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昨日起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2013年6月征求意见的草案稿相比,此次修改新增诸多亮点: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实现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第三方及其他社会单位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也有助于健全税收诚信体系,促进税法遵从;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基本程序,对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权益都有一定的意义;确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规定的制度,也有重要实践意义。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的基本法,要为各单行税法和相关的配套法规确立基本的指导原则,因此,此次修法要确立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就是,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税收立法的呼声,将一些属于税收立法的基本问题在法律修改时予以补充完善。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税收法定原则,即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同时,应当遵循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立法法修改,统筹考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此前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衔接问题。比如,可以考虑在法律中明确,税收类授权立法应有时间限制,如最长不超过5年,还要明确国务院制定此类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的特别程序,以及全国人大对此类授权的监督程序等,将税收法定原则落到实处。
其次,要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此次修改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基本没有涉及,但在全国人大开展的相关调研中,社会各界反应强烈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大量非营利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难以享受税收优惠。大量慈善组织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在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时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多是缘于税法本身的问题。因此,期待此次修法能以专门章节,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办理程序等基本问题,从而使数以百万计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
再次,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保障纳税人的诉权。征求意见稿将行政复议作为税收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这并无不妥,也符合法治国家通行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但又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照复议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实际上是限制了那些缴不起税的纳税人的诉权,与法治的原则相悖,应当修改。
还需强调的是,从总体上看,征求意见稿在完善税务部门的征管权力方面增加的内容较多,而对限制和保障税务部门正当使用权力的内容增加得则不够多。比如,征求意见稿中缺乏必要的税务信息公开制度,而信息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是对税务行政机关最有力的监督,有必要作出专门规定。再比如,征求意见稿大幅增加了税务机关获取税务信息的能力和税务检查权,这些措施如果应用不当,可能会干扰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同时增加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确保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设置税收优先受偿权、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也都值得进一步商榷,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关报道见A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