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重点产业振兴技术改造和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及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重点产业振兴技术改造和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及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专项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为积极做好国家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全力推进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全市工业“高精尖优”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技术改造、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相关要求,现将2014年国家技术改造专项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预申报范围
(一)国家重点产业振兴技术改造专项。参照《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组织项目,着重关注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技术装备升级、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促进节能降耗等环节,突出区域产业发展重点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项目。
(二)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参照《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组织项目,可适当扩大到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传统手工业等,着重关注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技术装备升级、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促进节能降耗等环节。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之间,土建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申报单位必须是中小微型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人数在10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下。
(三)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专项。该项目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应用先进适用的最新科技成果实现新技术推广、新工艺应用、新产品开发等产业化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发挥重要作用。
2、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成果具有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包括主要的行业协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或发明专利证书;如知识产权非企业所有,需提供技术(转让或合作)合同等。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中小微型企业,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含)。
以上预申报项目中,产能过剩和“两高一资”产业单纯扩能的项目不予申报;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申报;企业已有项目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在该项目未竣工验收之前,不予申报该企业的其他项目;同一项目不能同时申报重点产业振兴技术改造专项、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和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专项。
二、预申报材料
(一)各区(市)县要上报《2014年国家重点产业振兴技术改造和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及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专项项目预申报汇总表》、《2014年国家重点产业振兴技术改造专项情况表》。
(二)附件材料
1、国家重点产业振兴技术改造专项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
(2)银行出具的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项目需出具贷款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3)企业基本结算银行对企业出具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4)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文;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6)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无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出具土地证;
(7)按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需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8)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9)项目已完成投资的发票及项目当前形象进度照片(3-5张,包括项目土建、已购设备及厂貌等,要有代表性);
(10)项目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11)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
(2)银行出具的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项目需出具贷款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3)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5)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无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出具土地证;
(6)按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需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7)设备采购清单;
(8)项目已完成投资的发票及项目当前形象进度照片(3-5张,包括项目土建、已购设备及厂貌等,要有代表性);
(9)项目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10)项目单位对项目及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1)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3、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专项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
(2)银行出具的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项目需出具贷款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3)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5)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无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出具土地证;
(6)按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需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7)设备采购清单;
(8)项目已完成投资的发票及项目当前形象进度照片(3-5张,包括项目土建、已购设备及厂貌等,要有代表性);
(9)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包括主要的行业协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或发明专利证书;如知识产权非企业所有,需提供技术(转让或合作)合同等;
(10)项目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11)项目单位对项目及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以上附件需制作封面,按顺序装订成册,散件不予受理。
三、预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程序。各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资料收集汇总后,同时以纸制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报送市经信委。纸制材料一式2份,项目单位真实性承诺声明必须为原件,其余材料可以是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预申报时间。项目汇总表、软件打印出的项目情况表及相应的项目附件材料务必于10月24日前报送市经信委审核。
四、要求
凡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等规定要求进行招标。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连平
联系电话:61881608
附件:
2014年国家重点产业振兴技术改造和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及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专项项目预申报汇总表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