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中院现“阴阳判决” 专家:需提供解释

27.05.2016  13:55

  原标题:“发回重审”还是“维持原判”?承德中院“阴阳判决”引质疑

  近日,承包商承德县恒伟唐家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进入该县仓子乡的唐家湾水库开始修建钓鱼设施等,承德唐家湾景区也将于6月10日开业。但该水库原承包人孟祥珍则仍在到处反映此水库的纠纷问题,称承德市中院的“阴阳判决”让他失去上诉的机会,承德市中院却始终未能给出让他信服的解释。

  该“阴阳判决”是指两份案号、判决时间均相同,结果却截然不同的判决书:承德中院于2015年1月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判决书是裁定将案件发回承德县法院重审,孟祥珍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判决书结果却是维持原判。

  承德中院回复称“误把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发现问题后已及时向省高院申请撤销。但孟祥珍始终不接受该说法,认为“误传”一说荒唐。刑诉法教授洪道德称,承德市中院需进一步说明原因,发回重审的文书如系经过通过正常途径做出,该院需进一步解释为何会有前后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如非正常途经作出,则要追究相关伪造判决文书者的刑事责任。

   政府因建设重点项目要解除合同

  孟祥珍在2005年8月1日就和朋友黄大海河北省承德县仓子乡政府,签订了《唐家湾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期为2021年12月31日,经营期限为16年。合同签订之后,他们向仓子乡政府支付了第一期4年承包费2万元。

  “水库投入了近百万元。”孟先生称,头年承包水库后,第二年5月,他们除建房外,还购买鱼苗、雇佣工人。没想到之后,却与当地政府纠纷不断。

  2007年4月24日,承德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及河北省政府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文件,以及承德县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讲原仓子乡政府所有的唐家湾水库产权划归县政府所属,交由先水务局管理,并对水库产权进行了移交。

  孟祥珍称,当年承德县水务局拆除他们在水库坝边建的房屋设施,强行放水,导致大批半成品鱼随放水流失。2008年11月6日,他们把水务局起诉至承德中院,要求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2009年2月18日,孟、黄两人与承德中院、河北省高院,三方联合委托河北省金益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水库的损失作出评估,鱼类损失评估结果为640余万元。

  孟祥珍复告诉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记者,承德中院未采纳评估数额,原因是水务局强制放水,确给承包人造成一定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给他们适当补偿,但关于放水给他们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他们两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并形成证据链,因此判决承德县水务局补偿孟、黄损失40万元。

  2013年1月15日,承德县政府将孟祥珍、黄大海诉至法院,称因承德县政府把唐家湾景区作为重点项目进行开发,需征用唐家湾水库及周边山场土地,解除原仓子乡政府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条件已成熟,但就被告承包唐家湾水库经济补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为不影响景区开发项目有序推进,请求法院依法解除该合同。孟祥珍则认为,他是与仓子乡政府签订的合同,承德县政府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同年8月28日,承德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解除该合同。孟、黄二人不服,上诉至承德中院,承德中院已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期间,承德县政府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2014年3月4日,仓子乡政府又以相同理由将孟、黄二人诉至承德县法院。2014年7月29日,承德县法院又判决解除该合同,孟、黄二人又一次上诉。

   上诉后遭遇“阴阳判决

  2015年1月初,孟祥珍在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自己的名字,搜索到了承德中院民事裁定书 【(2014)承民终字第1971号】,该裁定的结果是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2日。

  孟祥珍搜到的法院判决书。

  孟祥珍称,他见到该裁定后,即在家等待承德县法院开庭重审。

  然而,2015年4月17日,孟祥珍却收到了一份与前述裁定内容完全不同的判决书:维持原判,案号、时间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那份裁定书均相同。身在兰州的孟祥珍立即在兰州中山公证处进行公证,对前述裁判文书网上的网页进行保全。公证书证实,裁判文书网显示,承德中院确实在2015年1月2日上传了案号为【(2014)承民终字第1971号】的裁定书,裁定撤销承德县法院元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判决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

  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记者今年5月26日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的【(2014)承民终字第1971号】判决书,正是孟祥珍收到的那份判决书,上传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截至当日,裁定“发回重审”的另一版本判决书已在网上公布的时间已过去了近6个月。

  一号君在网站上重新查询判决书的发布日期是5月29日。

  承德市中院在2015年10月30日回复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记者称,他们已找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是该院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环节出现失误,误把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在发现后,及时向省法院申请撤销,该案以当事人收到的(2014)承民终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为准,二审裁判文书已经生效。

  按承德中院说法,误把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和当事人收到的民事判决书,那么,同一案件为何会出现两份截然不同判决书,当时由谁录入审核的?为何在网上公示几个月后,一直没有发现,既不是“网络传输故障”,又没有“法定理由”,发现后以什么途经撤销的?

  判决结果显示为维持原判。

  2016年5月26日下午,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记者致电承德市中院纪检监察室希望做进一步采访,对方让记者致电中院宣传处,但后者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市中院需作出合理解释

  孟祥珍在一次与承德市中院纪检部门工作人员通话时获悉,“误传”判决书的书记员已被内部处理,但他仍对此事不满,“法律文书怎么会误传?这两份裁定的文字内容、裁定结果截然不同,第一份只有1页,第二份有6页,怎么会出现误传?

  孟祥珍质疑承德市中院的说法,并多次反映到承德市纪委、国家信访局、最高法等部门,始终未获进一步答复。

  5月26日晚,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接受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记者采访时称,既然有证据证明此案出现阴阳判决,承德市中院也已承认,该院就要做出合理的解释。

  他说,按承德市中院的回复,发回重审的裁定是“未生效的裁判文书”,如果该文书系经过通过正常途径做出,承德市中院需要进一步解释,为什么在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又做出维持原判的截然相反的裁定结果;如果该文书不是经过正常途径,而是被相关法院工作人员伪造的,他建议当事人到检察机关控告相关人员的涉嫌伪造判决文书行为,“如果是伪造判决结果,是很严重的罪名,不能仅仅内部处理了事。

责任编辑:王浩成